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港台及海外来澳门人士 入境核检新要求

  自11月30日凌晨零时起,由香港、台湾或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来澳人士在登机、登船或登车时,接受出示核酸阳性但CT值>=35的证明。
 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应变协调中心公布,卫生局根据第2/2004号法律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第10条及第166/2022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的规定作出第604/A/SS/2022公告,自11月30日凌晨零时起,由香港特别行政区、台湾地区或中国以外国家和地区前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人士,在登机、登船或登车时,须出示符合以下要求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,而未能出示的人士,不可登机、登船或登车:
  一、检测结果及有效期为:
  (一)检测结果为阴性的一份证明,有效期为采样日后48小时内;或
  (二)同时出示两份结果为阳性但CT值均为>=35的核酸检测证明,两份检测的采样时间相隔至少24小时但不超过72小时,有效期为最近一次检测采样日后48小时内。
  二、中途需转机、飞机转船或转车,所有中途站停留不超过24小时者,核酸检测证明有效期可根据首站登机的时间计算。
  三、上述有效期以航班表原定登机时间计算。
  应变协调中心强调,中途需转机、飞机转船或转车而中途站停留不超过24小时者,除出示符合公告规定的核酸检测结果证明,尚须出示各程的登机证,以证明符合中途站停留不超过24小时。
  此外,新规定不再要求各段行程须为联程航班,但若在中途站停留超过24小时,核酸检测证明有效期须以该站登机、登船或登车时间计算。